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发布内容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》将从12月1日起施行,该办法是基于原海关企业分类管理的一项改革升级,将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开展企业认证,建立海关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,向社会公示在海关注册登记企业的信用信息。
《信用暂行办法》将企业分为3类4级:包括认证企业(海关高信用企业)、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,其中认证企业中又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,海关据此实行差异化管理模式。对高信用企业的认定无须再由海关总署进行核准,放权给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;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核准环节,除了认证企业需要企业向海关申请认定外,其他企业信用等级调整都由海关按照客观、量化标准进行动态调整,无需向海关申请;大幅缩短信用认定办理时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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